6月16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原告四某、江某诉被告薛某、赖某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被告将部分赔偿款当场兑现给原告,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薛某驾驶渝DY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察雅县烟多镇聂欧村弯道附近处,因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被告薛某驾驶的渝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前部与驾驶人四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左侧前部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二轮摩托后乘的原告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察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某在此次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原告四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为被告赖某,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因一直未达成协商赔偿事宜,提起诉讼。
立案初期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薛某母亲逝世正在内地守孝的事实和某保险公司申请电话调解并材料齐全后,将调解时间推迟两个月,要求某保险公司提前出具赔偿方案,认真细致的做足了前期工作。于6月16日正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出现不良情绪,较明事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被告薛某因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和原告的的诉求存在一定差距后,愿意主动自愿承担元的赔偿款并当场兑现,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捺印完之后,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调解此案,承办法院认为案件的难易不在于标的的大小,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更多的便民措施,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对症下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调解促和谐,化解矛盾彰显大爱。原、被告双方对案件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来源:察雅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