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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藏学》年第1期,推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篇幅有限,注释从略。如有引用请参看该刊。
作者简介:
李志英,女,四川木里人。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专职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清代藏族史、藏彝走廊研究,藏文传记研究。
摘要:明末清初,青海和硕特蒙古间接控制和经营康区是建立在差税基础上的。和硕特蒙古将其属民分为减免差税者、拉德和米德三类,分别进行赋税征收和劳役征派,由此确定康区地方首领、僧众、俗人百姓与和硕特蒙古的关系网络,形成了包括赋税和徭役两大类的差税体系,并将部分差税用于格鲁派寺院的修缮、僧侣的日常开支、塑像等,以此为经济纽带,巩固其与格鲁派的关系。
关键词:清初;和硕特蒙古;康区;差税
明末清初,清朝中央*府由于忙于稳定和巩固*权,对康区和西藏地方主要通过册封固始汗及其子孙来实行间接统治,和硕特蒙古得以控制和治理康区达八十余年(—)。在这一过程中,差税是和硕特蒙古控制和经营康区的主要目的和方式。因而,厘清和硕特蒙古在康区的差税制度与结构,对于了解清初和硕特蒙古在康区活动的历史脉络尤为关键。但遗憾的是,虽“以青海地广,令子孙游牧,而喀木、康输其赋”类的记载屡见于清代史籍,但因史料零星分散,我们对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派差税的具体情况了解得还相当不足。本文拟用汉、藏、满文文献中的零星记载,对和硕特蒙古在康区的差税制度进行初步梳理,并以史料较多的中甸地区为例,初步探讨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差税体系的情况。
一、和硕特蒙古南征康区与差税征派
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税始于南征白利期间。年,固始汗击败却图汗,袭踞水草肥美的青海之地后,逐渐将视角转入康区及卫藏地区。白利甲波作为康区最大的地方势力,迅速成为固始汗南征的对象。年,正当白利进攻察雅地方扎西却宗寺时,固始汗乘机攻占了白利的大本营芒康。年,双方大规模开战,战争一直持续到年年底,以白利的惨败而彻底结束。但直到年春,固始汗才离开康区。在此期间,固始汗在康区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差税征收工作。功德林寺收藏的一份固始汗颁发给达普寺的铁券文书中,明确提及了和硕特蒙古对达普寺的差税征收规定:
以往旧有的差役外,不得向达普寺等新增差役,供佛田产,不管是否是为*帽,任何寺院不得向此等寺院进行破坏,如果□□(违反?)心语,丹增法王等全部王世袭严格考究,故尔等□遵行。铁龙年十一月三日写于降服魔*之*营。
谕令落款时间为铁龙年十一月三日(年12月3日),彼时正是固始汗击败白利,准备前往拉萨之际。虽然对于谕令中的达普寺具体地理位置学界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固始汗在消灭白利土司后,在康区、卫藏、后藏地区颁布过征派差税的谕令。据另一些藏文资料记载,—年间,和硕特蒙古的征税官出现在昌都和拉托交界处,并参与当地领土、属民争夺:
期间,拉托和昌都之间发生了领地之争,蒙古收税官阿科毕塔吉来到了觉多达,之前有争议的土地落入了贼人之手。
“索波差都本波”意为“蒙古的差税官”,是蒙古在各地征派差税的官员。教法史在提及固始汗征服白利后立即记述上述事件,之后又提及固始汗再次来到芒康册封拉托土司之事,说明这位蒙古差税官到觉多达的时间应在固始汗消灭白利至固始汗再次来到芒康期间,即年年底至年间。因此,这位蒙古差税官可能在年年底至年的某个时候来到了拉托与昌都的交界处进行征税,可以说这是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税之始。固始汗后,康区历经达赖巴图尔台吉、罕都台吉、扎西巴图尔台吉、罗卜藏丹津等多位蒙古台吉经营,历时八十余年。差税征收则伴随着和硕特蒙古的征战,扩展到康区大部地区,至康熙五十八年(),征税范围已经扩大至理塘、巴塘、柴达木、延达木(中甸)、散达木(中甸)、喀木等处,包括:玉树通天河流域的达木、霍尔三十九族部分地区、囊谦、类乌齐、昌都、芒康、德格、白玉、邓柯、巴塘、理塘、中甸及打箭炉部分地区。
二、差税体系与结构——以中甸地区为例
从征税对象来看,和硕特蒙古将其治下的康区属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无须征收或减免差税者。这类人在藏语或蒙古语中没有特定的称谓,主要包括和硕特蒙古治下的康区地方首领和庄园主等。一般而言,这些地方首领、庄园主或在和硕特南征康区期间立有功业,或通过姻亲关系与和硕特蒙古建立了关系,或为世袭贵族。以中甸为例,一份独克宗签发的公约中提到和硕特蒙古控制中甸地区期间免除差役的情况:
不仅第巴桑杰家因效力有声誉而受到嘉奖,享受特殊待遇。其它各部及世袭首领权贵皆在亲王君臣驻扎此地之时,给予了盖有红色、黑色印章的执照。在小顿珠时,因恰蕞诺布(供职)效力有功,免除了扎西桑布嘉家的差马役。索南桑家因为是秘书班吉的房东,免除了其差马役。龙年(),因再次请求,免除其铜铁差税。达杰家,因其女嫁给拔希而免除一切力役,从亲王君臣返回后开始执行。阿日家,在亲王驻留时,除颁赐的文书外,并没有免除力役,但在火蛇年(),宗官勒扎之时,因与沃仲发生口角,到王爷殿下跟前申诉,免除了其一切力役。
第巴桑杰家是当地有名望的桑杰衮家族。从一些零散的藏文材料看,该家族在中甸地区从事一些贸易中介活动。年,达赖洪台吉前往康区征讨罕都期间,桑杰父子曾将中甸的户口和赋税情况呈报给了达赖洪台吉,故桑杰家族从和硕特蒙古处得到了一份减免差税的执照,其中记载了桑杰衮之子丹松被嘉许减轻差徭等特权之事。年,桑杰家因在嘉夏寺之乱中保护宗堆康和仲两位宗官有功,再次受到扎什巴图尔台吉重视,允许其家族佐理甘丹颇章地方*府委派的协本,参与中甸地方管理事务。年,在修建松赞林寺时,丹松全力协助,并成为和硕特蒙古和西藏甘丹颇章地方*府的第巴,主要负责征派差役、管理地方事务,其家族此后一直享有减免赋税等特权。此外,享有减免差役的家族有扎西桑布嘉家、索南桑家、达杰家及阿日家。这些家族或效力蒙古有功,或是蒙古官员的房东或姻亲,因而享有特殊的赋税和徭役减免待遇。由此看来,差税减免是中甸地区效力于蒙古之地方头人及有名望家族享有的特权,并且每一家减免情况都有赋税记录簿,予以注明减免理由、减免数额等,并颁发执照为凭。执照书写有其固定的格式,以年独克宗的策旺洛勒得到的一份差税减免执照为例:
译文:
巴图尔台吉颁给策旺洛勒的执照
治下所属所有辖区,所属之建塘地区居住之神户、官户、宗堆、庄园头人、管理人员、因公派遣之文武办事员、头人、伙头、老民及全体强弱僧众知照:
独克宗属卡策旺洛勒之居增策仁之头粮税五藏斗、阿穹索南之头粮税八藏斗十三藏升,在最初大*进驻时,虽给予了减免执照,但后来因征收单位(田赋底簿上)没有注明为由(仍照旧征收)。自今年始,上述头粮税予以免除。他们现在所持的田地、男女仆人、草场、荒地等不得抢夺、滋生事端,不得增加新税,维持稳定,以此执照为凭。
土鼠年()于能曲签发(章)
执照由发文者、接收者、公文种类、事由及签发时间、地点以及印章几部分构成,且征税机构一般以执照或者田赋底簿的说明为标准,对这些家族给予适当的赋税和徭役减免。本文所举例子主要说明和硕特蒙古在治理康区时各种免除差税的情况是“特例”,以此推之则非特例情形下,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收赋税情况的普遍存在。
第二类为“拉德”。拉德直译为“神户”,实为寺院属户。狭义而言,其为和硕特蒙古给予格鲁派寺院的土地和属民。广义而言,拉德为吐蕃括户的延续,是寺院或宗教首领占有的属民。他们依附于宗教首领或寺院,世代为其提供供养和差役,不受俗官管辖,只对其所属寺院或宗教首领负责,无须向蒙古支应税收和差役,年羹尧称这部分属民为“喇嘛佃户”。一些文献又称这些属民为“曲德”,可译为“供户”。但现在尚不能确定二者是否是完全等同的关系。是故,寺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征派差税主体存在于蒙古所控制的康区。以中甸地区为例,被迫改宗的三大噶举派寺院及新建的格鲁派松赞林寺的征派差税情况各不相同。红坡寺和德钦寺因卷入嘉夏寺之乱被迫改宗格鲁后,由理塘寺派执事僧轮流管理,两寺的所有粮赋仍按照原比例征收,其所有税收和徭役征派主要由理塘寺负责。年噶丹松赞林寺建立后,格鲁派为大力发展其势力,给予松赞林寺许多特权,包括赋税征收及贸易等特权。年,签发于青海的公文中就明确规定了松赞林寺的差役征派:
土羊年(),兴建了自己的密宗院噶丹松赞林大寺。承蒙大德怙佑,(赐予)僧源、财产、土地、善事基金及寺院庄园。每年由宗*府发放口粮及器具。为茶津到各地经商的商人无须缴纳各种税收,管理人也无须缴纳松甲等,大小开支一律不断。在彼地米、酥油、青稞等放贷公文切结,今后可照旧执行。
从上述文献来看,松赞林寺作为征税的主体,不仅有征派差税的权利,亦可免除发放茶津等商业税。另一份由俄居巴图尔台吉、噶丹额尔德尼济农及达赖洪台吉同年转发的文告中亦重申了松赞林寺上述特权,并规定松赞林寺周围的尼宗护区等地区内无税。尼宗位于松赞林路下坡处,由“尼宗等”不难看出,当时免税的地区不只是尼宗,应该包括松赞林寺周围的其他村庄和属民,这部分属民即“拉德”或“曲德”,仅向所属寺院提供供养和差役,无须向和硕特蒙古提供差税,但差税依旧十分沉重:
(松赞林寺)尼巴嘉玛瓦罗桑饶杰等执事僧的薪俸、日常开支、修供仪轨、酬补仪轨、禳灾仪轨等费用,则由三百户属民承担。他们支应差徭,缴纳捐税,提供额外的茶饭等,作为教法永久住世的公积基金。
松赞林寺周围的三百属民,即拉德或曲德。他们无须向蒙古、地方首领额外缴纳税收和支应劳役,但他们不但要支付执事僧的薪俸、日常开支、各类仪轨所需的费用,还需要支应差役,缴纳捐税,提供额外的茶饭等。
第三类是与拉德相对的俗人民户,称为“米德”,一些文献将其细分为本德、差德或雄德。本德意为土司、头人的属民,差德或雄德则指的是留驻于康区和硕特上层的属民,二者合称为米德,意为“民户”。实际上,拉德和米德的区分是元朝藏族地区差税体制的延续。米德不仅要向自己的土司或头人等地方世俗首领缴纳差税,还要向和硕特蒙古缴纳赋税,提供差役。上述三大不同的征税团体的税收包含赋税和徭役两类,这也是和硕特蒙古税收体系的主要分类,年羹尧称其为“添巴”:
(番人)自明季以来,失于抚驭,或为喇嘛佃户,或纳西海添巴,役属有年,恬不为恃,卫所镇营,不能过问。西海之牛羊驴马,取之于番;麦豆青稞,取之于番;力役征调,取之于番。
所谓的“添巴”从上下文来看,是指“番人”向青海和硕特蒙古所缴纳的差税,包括牛、羊、马、驴等牲畜以及麦、豆、青稞等粮食作物等赋税和力役两部分。从征税对象而言,这是米德的差税义务。但是拉德也同样需要交纳赋税和提供乌拉服务,只是无须向蒙古服务而已。为更进一步区分税和差,下文即以米德为主体,详述这两类收税分类情况及范围。
第一,赋税部分。主要是包括头粮税、酥油税、宗税及纳银税等实物或货币税收。一份西藏地方*府颁发给桑杰土司的执照中,和硕特蒙古将科巴阿奴雪地方的赋税全部赐予桑杰土司,其赋税种类包括:
将科巴阿奴雪地方的纳银九钱七厘八分、头粮税五藏克、酥油五秤、宗官税四钱四分等予以免除,其余照旧支应;又将其新垦唐布之地应需支应税银十二钱赐予桑杰。
其中,头粮税来源于原有田产,是和硕特蒙古重要的税源之一。在其颁发给中甸地区的执照中,多次提到了关于田地税征收的情况。一份年巴图尔台吉从拉萨发出的文告中提到桑杰土司应缴纳的田地新税为三藏克十藏升整;另一份年的文献则提到减免桑杰土司之子田地赋税的情况。其中记载,桑杰家除原有田产需要缴纳税收外,新垦土地也需要上税。一份年扎什巴图尔台吉颁给桑杰之子的执照中就曾提到他在一个名叫曲喀(在中甸县南郊)地方新垦土地的税收情况。田税以货币的形式予以支付或以实物的形式征收。实物征收可能是麦子或其他作物,如整个中甸地区每年需要上缴“麦二三千石”。宗官税是一种以货币支付的税收形式,主要是指给甘丹颇章地方*府派出的宗本之税收。没有更多的材料说明纳银应该包括一些什么,但可能是用货币支付的所有税收的总称(除宗官税外)。年,云南总督高其倬在奏折中记载整个云南中甸地区每年需向和硕特蒙古“纳银一千三百两”。但这一数目不是固定不变的,其会随着宗官交替、蒙古在康区实际掌权者的变化而变化。此外是各种实物征收,例如文中提到的酥油是很常见的一种实物税收。另外,还有地方出产的各种土特产,如云南中甸地区所产之“铅子、竹箭、弓面、鞍板、鸟枪壳子皆为*器所需”,也作为税收上缴至蒙古*营。一份年的公告还提到了在这一区域征收牛羊税的情况:
牛羊等税收原本没有,后来,恰蕞根据没有牛羊税等情况,从所属各部至征税(独克宗)中心,皆需要征收牛羊税。从现在(开始)按照木虎年的制度,除所属各部征收牛羊税外,(独克宗)中心不再征收。
从这一公告可以看出,在年扎什巴图尔台吉征服该区域时,已制定了一套征税制度。这一税收制度在后来的治理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如增加牛羊税便是其中的一例。
第二,属于力役或者徭役性的差役部分。在藏语中称为“岗卓”,包括力役和畜役两部分,又称乌拉。从一些零星的官契以及满文档案来看,乌拉制度是当时蒙古在以中甸为主的康区以及青海地区施行的主要徭役制度。这一时期,乌拉制度主要是服务经商往来、宗官到任等需求,另外还要为寺院、蒙藏官员提供额外的劳役。木虎年()扎什巴图尔台吉控制中甸期间,中甸的统治中心独克宗有40户属民需要向蒙古及西藏甘丹颇章地方*府提供乌拉。但是随着外来官员、商人及投靠者的逐渐增多,乌拉成为最沉重的劳役负担,因此独克宗多次提出要求共同分担劳役。一份年签发于青海湖盖有红色蒙古印章的公文中就提到了独克宗的乌拉情况:
独克宗属民与别的属民不同,随着中心外来者的增加,乌拉十分沉重,包括历任宗官、其家奴(朗生)、商人、外来投靠者等(都需要我们支差)。毫无缘由地一再请求免除马差、力役等先后种种原因,致使人们不能承受,支差(户数)减少。
从这一公文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独克宗作为和硕特蒙古在中甸经营的中心区域,由于官员、商人以及外来投靠商人往来频繁,需要支应的差役非常多。二是乌拉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派遣来的宗堆(即宗本)及其家奴、往来的商人和外来投靠者,尤其是为蒙古和西藏地区商旅提供乌拉驿站服务。康熙四十二年()理藩院给第巴桑杰嘉措的谕旨中提及打箭炉等地方将不再为蒙古及西藏往来商贾提供“口粮,驮畜”等乌拉服务,亦反映出康区属民为蒙古商贾提供乌拉的情况。另一份年中甸独克宗签发的公约中,提到了中甸地区需要支应的7项差役,包括:铜铁差役、马差役、野外差役、送信差役、门户差役、背夫差役、下水差役,这些差役往往需要大量的畜力及人力。
由此可以看出,和硕特蒙古控制康区期间,其将差税对象分为减免差税的地方首领和庄园主及其拉德和米德,这三者的差税主要包括赋税和乌拉。此外,这三者构成了和硕特蒙古控制和经营康区的重要社会支柱。
三、差税的用途
和硕特蒙古所征派的差税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作为青海蒙古部落和驻在康区蒙古官员的日常开销;二是作为布施,用于格鲁派寺院的修缮、僧侣日常开销等。和硕特蒙古与格鲁派寺院也由此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经济依赖关系,可以说税收和差役是和硕特蒙古与格鲁派重要的经济纽带。年羹尧曾总结说:“西海之牛羊驴马,取之于番;麦豆青稞,取之于番;力役征调,取之于番”,虽有些夸大,但从中可以看出包括康区在内的广大藏族地区差税对青海和硕特蒙古的重要性,这亦可从清朝中央*府相关官员的一些零星报告中得到证实。年的一份报告中称:“(税收)除供给中甸喇吗之外,存剩者汇解与罗卜藏丹津”,即税收一部分留给当地格鲁派寺院,剩下的部分则主要运送至青海,供和硕特蒙古之日常开销。《松巴佛教史》亦载:
赤?格敦嘉措在位时期,青海的官员扎西图尔(固始汗的小儿子)之子洛桑丹增将所收康区一年的金税供献给噶丹寺,遂用此*金打造的金片把宗喀巴灵塔包裹起来,并供大金灵塔于檀香木宝帐(大慈法王所献)中间。
这说明当时驻牧于青海的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收的税收除了用于其本身的开支以外,还用于卫藏地区格鲁派寺院的修缮。另外,和硕特还曾抽调康区乌拉前往青海修建拉卜楞寺。年,济农王出资修建拉卜楞寺时,从“……阿坝、然木多等属部地区的部众中征收赋税,征调乌拉劳役”,修建拉卜楞寺的大经堂。
此外,拉藏汗执杀第巴桑杰嘉措后,另立益西嘉措为六世达赖喇嘛,此举遭到以察汗丹津及其叔叔扎什巴图尔台吉为首的青海和硕特的强烈不满。真假达赖喇嘛之争由此开始,并持续多年,致使青海和硕特与拉藏汗对立,二者不仅围绕真假达赖喇嘛展开权力争夺,而且还在围绕康区北部的属地与差税征收展开了激烈争夺。康熙四十八年()一月,康熙给扎什巴图尔敕谕中称:
译文:
昭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等各寺喇嘛们,诵经、习经方面极为重要。这些人皆依赖巴尔喀木赋税,故仍照前收取差税。
在清朝中央*府册封益西嘉措为六世达赖喇嘛后,经拉藏汗多次呈文申诉,康熙下令扎什巴图尔台吉将巴尔喀木赋税归还给达赖喇嘛和拉藏汗。随后的几年中,拉藏汗又多次呈文给理藩院、康熙帝,要求照例从青海、喀木地区征税分给三大寺。由此可以看出,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征派的差役主要用于其本部的日常开销和格鲁派寺院的修缮、僧侣的日常开销。
四、余论
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初,受到清朝中央*府册封的和硕特蒙古首领逐步控制了康区大部地区,间接治理和经营康区八十余年。这实际上是清初通过册封和硕特蒙古首领及格鲁派上层僧侣对康区实行的一种有效的间接治理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和硕特蒙古的*事拓展,在康区逐步建立起一套差税体系。这一差税体系在和硕特蒙古间接经营和治理康区的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首先,通过赋税和差役,和硕特蒙古在康区形成了一套等级性的地方社会关系网络,充分体现在其将属下的属民分为减免差税者、拉德和米德三类,分别进行赋税和劳役的征派,由此确定当地人与和硕特蒙古的关系网络。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和硕特蒙古在康区的控制程度因地而异,差税的体系也因地而异,尤以中甸最为完善,但也有一些地方仅是流动性的征税和征调劳役,并没有十分完善的差税体系。
其次,从所征派的差税用途来看,和硕特蒙古与格鲁派除宗教纽带外,差税亦是维系和硕特蒙古与格鲁派相互依赖关系的经济纽带。和硕特蒙古所征收的差税一部分为本部及驻康官员开销,另一部分则用于格鲁派寺院的各类开销,如寺院修建、造像、僧侣口粮等。和硕特蒙古通过征战等形式控制了康区一些比较重要的驿道、商业城市,如打箭炉、中甸等,再以“供养”“捐赠”等形式将部分康区差税用于格鲁派的宗教建设中,从而巩固二者的关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彼时清朝中央*府正忙于巩固和经略西北,对于西藏地方和康区则主要通过册封固始汗及其子孙的方式实现对西藏地方和康区的治理。和硕特蒙古在这些区域的经略,包括差税体系和治理机构的建立,将原本较为分散的康区逐步统一起来,为日后清朝中央*府进一步经略和治理康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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