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察雅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唐某诉被告洛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与被告洛某于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6月23日生育一女,原告唐某系一名*人,因双方婚前系异地恋,又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证据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无任何联系。原告唐某再次于年1月3日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我院立案后于年2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于是法官将两名当事人带到我院温馨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详细了解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洛某抚养,被告唐某于每月5日之前给付抚养费元,直至女儿18周岁为止;三、位于西藏拉萨市某区某号房归被告洛某所有;位于陕西省某县房产归原告唐某所有。
综上,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的途径,其次调解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余地,这对于社区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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