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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6 17:55:00
近日察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木某某某盗窃案,因疫情影响原因,察雅县法院运用远程开庭方式成功审结了此案,公诉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表示服判悔罪。年5月至12月底,被告人木某某某在察雅县、昌都市陆续实施盗窃7次,分别是:在察雅县县城内盗窃藏式挂饰6个价值元;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元。在扩大乡村民朗某家中打工时,第一次盗窃佛龛一个(内有佛像),第二次盗窃马垫两对、银质藏式吊坠1个。在昌都市幸福小区一黑色轿车内盗窃现金元。以上共计盗窃数额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共计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2.被告人木某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木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元。已追缴的盗窃赃物均退还给被害人。盗窃案件成功审结,被告人木某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与惩治。法官提醒到: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顺手牵羊,更不要心存侥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无论何时,都要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报酬,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

来源:察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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