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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影响村(居)民委员会发展及民事活动。根据昌都市民*局工作统一部署,8月15日至25日,察雅县民*局工作人员,先后深入肯通乡、王卡乡、荣周乡、吉塘镇等乡镇进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仪式。在发放过程中,县民*局副局长红英对持证须知内容进行了详细宣讲。她指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凭证,并对持证须知做出详细解答:一是应悬挂于村(居)办公住所的醒目位置;二是不得随意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除县级及以上民*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三是所载信息变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颁证机关交回原证,再申请换领新证,如遗失或损毁代码证书,应当立即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通过此次发放仪式能更好的利用特别法人地位开展工作、提升村(居)委会工作效能与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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