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雅县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
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法治察雅建设,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确保各族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察雅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新一届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数及职责
本次公开选任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5名。根据相关规定,察雅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行*区域内;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
三、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察雅县司法局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1.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2.因工作、生活变化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3.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察雅县司法局作出免除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1.人民监督员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的;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违法犯罪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
5.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
8.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9.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的;
10.出现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之一的。
四、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机关自荐。
五、报名时间
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六、报名地点
西藏昌都市察雅县司法局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法治察雅a、网信察雅、藏东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