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定作人的拒绝交付权。
关于承揽合同,《民法典》在合同编承揽合同章中增加规定了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拒绝交付权,对承揽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有实质调整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民法典对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间做了限缩,限制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才可行使任意解除权。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主体关系和内容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对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及赔偿在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和工程款的认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违法所得处理和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新增第七百九十三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2.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解除后的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发包人的解除权作出特殊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新增第八百零六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二合一,就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解除后的处理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来源:中国铁设青年
编辑:仁青欧珠
审核: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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