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年7月23日凌晨,被害人阿某于值班间歇买夜宵时,在察雅县某演艺中心门口偶遇酒后挑衅的被告人益某,二人继而发生口角,被告人益某跑进旁边的烧烤店拿起一把水果刀,朝准备骑摩托车离开的被害人阿某右背部捅了一刀,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县公安局处突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阿某右背部处损伤为重伤二级。察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益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在考虑被告人益某认罪认罚、坦白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损失、取得谅解的基础上,察雅县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因被告人益某素有酗酒闹事恶习,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益某下达禁止在缓刑期内进入娱乐场所的禁止令,该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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