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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5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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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知识

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EvaluationcriteriaforruraldrinkingwatersafetyofTibet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11月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评价分区

5基本规定

6水量评价

6.1评价内容

6.2评价标准和方法

7水质评价

7.1评价内容

7.2评价标准和方法

8用水方便程度评价

8.1评价内容

8.2评价标准和方法

9供水保证率评价

9.1评价内容

9.2评价标准和方法

前言

为确保打赢西藏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根据《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号)要求和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写本标准,作为本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精准识别、制定解决方案和达标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拉萨市水利局、日喀则市水利局、山南市水利局、林芝市水利局、昌都市水利局、那曲市水利局、阿里地区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惠*罗文兵刘凤丽李伟益西卓嘎邰娜李亚龙

林蓓普布卓玛范琳琳付浩龙乔伟谷琼琼阚兴建索朗次仁次仁顿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农村和牧区居民的饮水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L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

SL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L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T/CHES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3术语和定义

SL、SL、SL和SL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ruralarea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农村是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牧场、林场等。西藏自治区的农村除农业区外,还包括牧区。本标准中与农村相关的概念均沿用此意。

3.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ruraldrinkingwatersupplyproject

向县(区)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场、牧场、林场、寺庙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两类。

3.3集中供水率rateofcentralwatersupply

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3.4自来水普及率popularizationrateoftapwater

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到户(含院子或小区,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3.5水质达标率qualifiedrateofwaterquality

分为水样水质达标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两种。水样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要求的样本对应工程供水人口数占总样本对应工程供水总人口数的比例。针对西藏实际情况,推荐采用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进行评价。

3.6供水保证率guaranteeprobabilityofwatersupply

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4评价分区

根据西藏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和水资源禀赋等情况,提出4个评价分区,即南部边境区、中部河谷区、东部高山峡谷区和西北部高原脆弱区。

(1)南部边境区

南部边境区指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与境外接壤的边境县(区)。南部边境区主要包括日喀则市定日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山南市洛扎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林芝市墨脱县、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共17个县(区)。该区为边境、边远地区,西部海拔较高,气候干燥寒冷,东部海拔较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森林茂密,降雨空间分布不均,水资源差异较大;以农牧业为主,交通不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居民相对分散,生产生活水平较低。

(2)中部河谷区

中部河谷区指位于西藏自治区中部、雅鲁藏布江及其重要支流河谷沿岸的县(区)。中部河谷区主要包括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林周县、达孜县、当雄县、城关区、曲水县、堆龙德庆区、尼木县,日喀则市仁布县、江孜县、桑珠孜区、南木林县、白朗县、谢通门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山南市琼结县、曲松县、乃东区、扎囊县、措美县、贡嘎县、加查县、桑日县,共25个县(区)。该区为河谷区,以农业为主,水土资源相对丰富、毗邻经济中心,农村居民相对集中,生产生活水平相对较高。

(3)东部高山峡谷区

东部高山峡谷区指位于西藏东部、海拔较高、地形地貌以高山峡谷为主的县(区),即藏东南横断山脉、三江流域地区。东部高山峡谷区主要包括林芝市波密县、巴宜区、工布江达县,昌都市边坝县、丁青县、洛隆县、类乌齐县、左贡县、卡若区、察雅县、江达县、贡觉县、八宿县、芒康县,那曲市索县、比如县、巴青县,共17个县(区)。该区山高谷深、岭谷并列,北部海拔m左右,山顶平缓,南部海拔m左右,山势较陡峻,山顶与谷底落差可达m。河谷地带居民相对集中,山坡地带居民分散。

(4)西北部高原脆弱区

西北部高原脆弱区指位于西藏自治区西北部、以牧业为主的县(区)。西北部高原脆弱区主要包括那曲市尼玛县、双湖县、申扎县、班戈县、安多县、聂荣县、色尼区、嘉黎县,阿里地区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普兰县、札达县、噶尔县、日土县,共15个县(区)。该区海拔高,平均海拔在m以上;降水少,水资源相对缺乏,地下水位较深;属于高寒地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生产生活水平低;生态环境脆弱,以牧业为主,独特的牧业生产方式,形成了牧业点多、牧业点和定居点分离、冬季作业场和夏季作业场分离的特点。

5基本规定

5.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5.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5.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5.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县级及以上人民*府和水行*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5.5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表

工程类型

集中式供水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

分类标准

设计供水规模≥m3/d或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

设计供水规模m3/d且供水人口1万人,设计供水人口≥20人

设计供水人口20人

5.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5.7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宜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5.8全区农村集中易地扶贫搬迁点饮水安全标准按照迁入地所在评价分区标准进行评价。

6水量评价6.1评价内容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牧区牲畜用水量和二、三产业用水量。

6.2评价标准和方法

6.2.1对于南部边境区,水量不低于5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边境小康村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5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中部河谷区,水量不低于5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5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东部高山峡谷区,水量不低于5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西北部高原脆弱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6.2.2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6.2.3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水量评价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箱等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7水质评价7.1评价内容

7.1.1水质,是指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

7.1.2水质评价指标应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科学地开展评价。

7.1.3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群列为微生物评价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

7.1.4不存在放射性指标污染风险的地区,可不评价放射性指标。

7.1.5有污染源或近期发现特定污染物的地区,应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评价。

7.2评价标准和方法

7.2.1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宜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的规定为达标。

7.2.2对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等方法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7.2.3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特别是牧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望,用透明度较高的容器盛水后对着光线观察有无悬浮在水中的细微物质,静置后容器底部是否有沉淀物。闻,用容器从水龙头接水,了解煮水时是否有异味。问,询问用水户对水质的评价,饮用后口感,有无明显不良反应。尝,品尝,描述评价口感。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8用水方便程度评价8.1评价内容

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如骑马、骑摩托车等)取水往返时间或距离进行评价。

8.2评价标准和方法

8.2.1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

8.2.2对于农区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达标。

8.2.3对于牧区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可用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包括摩托车、马、拖拉机等)取水往返时间进行评价。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5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达标;简易交通工具按时速20km/h估算,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为达标。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3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垂直距离不超过m为基本达标;简易交通工具按时速20km/h估算,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m为基本达标。

9供水保证率评价9.1评价内容

供水保证率,可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

9.2评价标准和方法

9.2.1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9.2.2对于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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