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和类型:“许可”独立于“转让”。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合同法中,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均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原则更明确化。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15.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更明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删去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16.删除技术合同无效特殊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删去了“妨碍技术进步”这一无效事由)
17.提成支付方式中查账权立法用语改变。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合同法中为“应当”)
来源:中国铁设青年
编辑:仁青欧珠
审核: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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