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日
一、将河南省洛阳市郊区更名为洛龙区,区人民*府驻地由西工区凯旋东路迁至关林镇。
二、对洛阳市市辖区的行*区域作如下调整:将原郊区的工农乡、孙旗屯乡划归涧西区管辖,将原郊区的红山乡和洛北乡的东下池村、西下池村、翟家屯村、东涧沟村、五女冢村、金谷园村、西小屯村、西工村划归西工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邙山镇和洛北乡的新生村、工农村、烧沟村、岳村划归老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瀍河回族乡划归瀍河回族区管辖;将西工区的安乐街道划归洛龙区管辖。调整后,洛龙区辖李楼乡、古城乡、石人乡、辛店镇、安乐镇、龙门镇、关林镇、白马寺镇和安乐街道。
六月八日
三、撤销河南省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
四、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区域为川汇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老街。
五、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河南省直辖。
六、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设立地级驻马店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驿城区。
七、驻马店市设立驿城区,以原县级驻马店市的行*区域为驿城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富强路。
八、驻马店市辖原驻马店地区的西平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汝南县、遂平县、新蔡县和新设立的驿城区。
二〇〇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将河南省确山县的胡庙、朱古洞、古城个乡和遂平县的关王庙、诸市2个乡以及汝南县的水屯镇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管辖。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将河南省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三、鹤壁市人民*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
二〇〇二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河南省濮阳市市区更名为华龙区。
二〇〇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更名为惠济区。
二、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更名为卫滨区,北站区更名为凤泉区,郊区更名为牧野区。调整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牧野区行*区域。
三、将新乡县的关堤乡、洪门镇(不含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定国、吕村、堡上、孙庄、东聂庄、秦庄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将原郊区平原乡的孟营一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西马小营、臧营个村划归红旗区管辖。调整后,红旗区辖东街、西街、渠东、南干道、向阳5个街道和关堤乡、洪门镇。区人民*府驻新生巷。
四、将原郊区的平原乡(不含孟营-村、孟营二村、孟营三村、城关、东关、骆驼湾、马小营、张庄、段村、留庄营、饮马口、四马小营、臧营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王湾、李村、赵村、贾屯、梁任旺5个村,大召营镇的元庄、十里铺、中召、王固城、张固城、丁固城、络丝潭7个村,合河乡的东水东、西水东、水南营、水南4个村划归卫滨区管辖。调整后,卫滨区辖中同街、铁西、解放路、胜利路、健康路、自由路、南桥7个街道和平原乡。区人民*府驻人民路。
五、将新乡县的大块镇划归凤泉区管辖。调整后,凤泉区辖原北站区的行*区域和大块镇。区人民*府驻区府路。
六、将红旗区的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4个街道和原新华区的新辉路、卫北2个街道划归牧野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定国、吕村、堡上、孙庄、东聂庄、秦庄6个村划归牧野区管辖。调整后,牧野区辖和平路、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新辉路、卫北7个街道和王村镇、牧野乡。区人民*府驻学院路。
二〇〇四年
九月七日
一、关于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69号)
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府驻海河路。
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府驻人民东路。
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府驻老街。
二〇〇五年
五月十七日
一、关于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4)
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彩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开封市郊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七月二十七日
二、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82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府驻地由金水区南阳路迁移至惠济区开元路。
二〇一四年
九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号)
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区域,龙亭区人民*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6号。
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区域为祥符区的行*区域,祥符区人民*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8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三门峡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号)
撤销陕县,设立三门峡市陕州区,以原陕县的行*区域为陕州区的行*区域,陕州区人民*府驻大营镇陕州大道8号。
二〇一六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许昌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9号)
撤销许昌县,设立许昌市建安区,以原许昌县的行*区域为建安区的行*区域,建安区人民*府驻将官池镇新许路5号。
二〇一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周口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6号)
撤销淮阳县,设立周口市淮阳区,以原淮阳县的行*区域为淮阳区的行*区域,淮阳区人民*府驻城关回族镇朱家街0号。
七月十二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长垣县设立县级长垣市的批复(民函〔〕74号)
撤销长垣县,设立县级长垣市,以原长垣县的行*区域为长垣市行*区域,长垣市人民*府驻蒲西街道人民路68号。长垣市由河南省直辖,新乡市代管。
湖北省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一、撤销湖北省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二、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区域为曾都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烈山大道。三、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湖北省的意见。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七日一、设立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将荆门市东宝区的何场乡、麻城镇、团林铺镇和掇刀石街道、白庙街道划归掇刀区管辖。掇刀区人民*府驻深圳大道。二、撤销湖北省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小溪塔镇。三、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区管辖。八月三十一日四、撤销湖北省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将原襄阳县的张湾、东津、双沟、张家集、峪山、*龙、程河、朱集、古驿、伙牌、*集、石桥、龙王个镇和襄樊市襄城区的米庄镇划归襄阳区管辖。襄阳区人民*府驻张湾镇。五、将原襄阳县的牛首、太平店2个镇划归襄樊市樊城区管辖。六、将原襄阳县的欧庙、泥咀2个镇划归襄樊市襄城区管辖。十月十二日七、将湖北省*石市石灰窑区更名为西塞山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三、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随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号)设立新的随州市曾都区。将原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4个街道,万店、淅河、何店、洛阳、府河5个镇划归新设曾都区管辖。曾都区人民*府驻烈山大道。设立随县。将原曾都区的厉山、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吴山、唐县、尚市、新街、安居、澴潭、洪山、长岗、三里岗、柳林、均川、万福9个镇划归随县管辖。随县人民*府驻厉山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的批复(国函〔〕29号)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一、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94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号)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区域为郧阳区的行*区域,郧阳区人民*府驻城关镇金沙路号。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一、民*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民函〔〕5号)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以原京山县的行*区域为京山市的行*区域,京山市人民*府驻新市镇城中路47号。京山市由湖北省直辖,荆门市代管。湖南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二、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区域为娄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长青中街。
三、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星区。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湖南省直辖。
二〇〇〇年
五月十四日
一、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府驻地由芝山区徐家井路迁至冷水滩区逸云路。
二〇〇一年
四月四日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城南区、城北区、郊区,设立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
二、珠晖区辖原江东区的行*区域以及原郊区的和平、酃湖、东阳渡个乡和茶山坳镇。区人民*府驻湘江东路。
三、雁峰区辖原城南区的雁峰、白沙洲、*茶岭、天马山、先锋路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湘江乡(不包括杨柳村)、岳屏乡(不包括联合、岳屏、北塘个村)以及衡南县的文昌乡。区人民*府驻湘江南路。
四、石鼓区辖原城北区的人民路、潇湘、青山、五一、合江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沙湾街道、松木乡和西湖乡的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以及衡阳县的角山乡。区人民*府驻司前街。
五、蒸湘区辖原城北区的蒸湘街道、原城南区的联合街道和原郊区的西湖乡(不包括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湘江乡的杨柳村、岳屏乡的联合、岳屏、北塘个村以及衡南县的雨母山乡、衡阳县的呆鹰岭镇。区人民*府驻船山路。
六月二十七日
六、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府驻地由武溪镇迁至白沙镇。
十月十日
七、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府驻地由芙蓉区藩正街迁至岳麓区岳施大道。
二〇〇四年
一月十九日
一、关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衡南县人民*府驻地由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迁至衡南县云集镇。
八月十三日
二、关于湖南省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6号)
湖南省人民*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
二〇〇五年
六月十五日
一、关于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的批复(民函〔〕8号)
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
八月十二日
二、关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72号)
湘潭市人民*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
二〇一一年
五月二十日
一、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长沙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57号)
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以原望城县的行*区域为新设望城区的行*区域。望城区人民*府驻高塘岭镇。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宁乡县设立县级宁乡市的批复(民函[]7号)
撤销宁乡县,设立县级宁乡市,以原宁乡县的行*区域为宁乡市的行*区域,宁乡市人民*府驻玉潭街道金洲大道5段98号。宁乡市由湖南省直辖,长沙市代管。
二〇一八年
六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8号)
撤销株洲县,设立株洲市渌口区,以原株洲县的行*区域为渌口区的行*区域,渌口区人民*府驻渌口镇学堂路号。
二〇一九年
七月十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邵东县设立县级邵东市的批复(民函〔〕7号)
撤销邵东县,设立县级邵东市,以原邵东县的行*区域为邵东市行*区域,邵东市人民*府驻大禾塘街道兴和大道号。邵东市由湖南省直辖,邵阳市代管。
广东省一九九九年
六月二十一日
一、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府驻地由三埠街道长沙沿江东路5号迁至长沙街道长沙光华路l号。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一日
一、撤销广东省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区域为番禺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海傍西路。
二、撤销广东省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区域为花都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新华镇。
二〇〇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
一、设立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茂港区辖电白县的羊角、坡心、七迳、小良、沙院、南海6个镇,区人民*府驻南海镇。
四月四日
二、撤销广东省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区辖原斗门县的井岸、白蕉、乾务、五山、斗门、上横、六乡、莲溪8个镇。区人民*府驻井岸镇。
三、设立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湾区辖珠海市香洲区的三灶、南水、小林个镇和原斗门县的红旗、平沙2个镇。区人民*府驻三灶镇。
二〇〇二年
六月二十二日
一、撤销广东省县级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区辖原县级新会市的会城镇、大泽镇、司前镇、沙堆镇、古井镇、古井镇、三江镇、崖门镇、双水镇、罗坑镇、大鳖镇、睦洲镇。区人民*府驻会城镇。
十一月四日
二、广东省顺德市人民*府驻地由县前路6号迁至德民路号。
十二月八日
三、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区域为禅城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大福南路。
四、撤销广东省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南海大道。
五、撤销广东省县级顺德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以原县级顺德市的行*区域为顺德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德民路。
六、撤销广东省县级三水市,设立佛山市三水区。以原县级三水市的行*区域为三水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人民三路。
七、撤销广东省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商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区域为商明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文汇路。
二〇〇三年
一月二十九日
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麓,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原达濠区石街道浔洄居委会、龙湖区龙溪路以北区域(即东起华山北路,西至龙湖沟西侧,南起龙溪路,北至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的行*区域为金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金砂中路。
二、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以原达濠区(不含礐石街道的浔洄居委会)和河浦区的行*区域为濠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府前路。
三、撤销县级潮阳市,分别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以原潮阳市文光、城南、金浦、棉北4个街道,海门、河溪、和平、西胪、关埠、灶浦、金玉、谷饶、贵屿、铜盂等0个镇的行*区域为朝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中华路。以原潮阳市峡山、井都、沙陇、成田、田心、司马浦、陈店、两英、仙城、胪岗、红场、雷岭2个镇的行*区域为潮南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峡山镇。
四、撤销县级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以原县级澄海市的行*区域(不含外砂镇、新溪镇)为澄海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文冠路。
五、将原澄海市的外砂、新溪2个镇,原金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划归龙湖区管辖。
三月六日
六、撤销广东省县级惠阳市,设立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镇隆等0个镇。区人民*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七、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桥、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府驻新联路。
二〇〇四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0号)
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区划。
将原北江区的行*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祯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城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府驻马坝镇。
二〇〇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号)
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将原东山区的行*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一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府驻越华路。
将原芳村区的行*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府驻中山七路。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阁镇,灵山镇的庙商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府驻*阁镇凤凰大道。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田、何棠下、迳下、长庚4个村,*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辅。萝岗区人民*府驻志城大道。
二〇〇九年
八月十三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府驻地由夏港街道迁至萝岗街道。
二〇一〇年
一月十四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号。
二〇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2号)
将广州市番禺区的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划归广州市南沙区管辖。
十一月十五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2号)
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区域为清新区的行*区域。清新区人民*府驻太和镇府前路号。
十二月十七日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区域为揭东区的行*区域。揭东区人民*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号。
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
二〇一三年
六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74号)
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以原潮安县(不含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行*区域为潮安区的行*区域。潮安区人民*府驻庵埠镇潮安大道68号。
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
十月十八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号)
撤销梅县,设立梅州市梅县区,以原梅县的行*区域为梅县区的行*区域。梅县区人民*府驻程江镇宪梓南路号。
二〇一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广州市*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埔区,以原*埔区、萝岗区的行*区域为新的*埔区的行*区域,*埔区人民*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号。
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区域为从化区的行*区域,从化区人民*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
撤销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区域为增城区的行*区域,增城区人民*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号。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号)
九月九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号)
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区域为阳东区的行*区域,阳东区人民*府驻东城镇德*路号。
二〇一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76号)
撤销高要市,设立肇庆市高要区,以原高要市的行*区域为高要区的行*区域,高要区人民*府驻南岸街道府前大街25号。
二〇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59号)
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以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的行*区域为龙华区的行*区域,龙华区人民*府驻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号。
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将深圳市龙岗区的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划归坪山区管辖,以坪山街道、坑梓街道的行*区域为坪山区的行*区域,坪山区人民*府驻坪山街道深汕公路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光明区的批复(国函〔〕25号)
设立深圳市光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划归光明区管辖,以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的行*区域为光明区的行*区域,光明区人民*府驻光明街道广场路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〇〇一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郊区。将原郊区的津头乡划归南宁市新城区管辖,将安吉、三塘2个镇和上尧乡的虎邱村划归南宁市兴宁区管辖,将金陵、双定、那龙、心圩4个镇和上尧乡的秀厢、秀灵、万秀、友爱、新村5个村:划归南宁市城北区管辖;将石埠、江西、坛洛个镇和富庶乡以及上尧乡的永和、上尧、陈东、陈西、西明5个村划归南宁市永新区管辖;将沙井、那洪2个镇和亭子乡划归南宁市江南区管辖。
二〇〇二年
六月二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和县级百色市,设立地级百色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右江区向阳路号。
二、百色市设立右江区,以原县级百色市的行*区域为右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向阳路9号。
三、百色市辖原百色地区的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右江区。
六月十八日
四、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和县级贺州市,设立地级贺州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八步区贺州大道。
五、贺州市设立八步区,将原县级贺州市的行*区域和钟山县的西湾镇划归八步区管辖。区人民*府驻向阳路。
六、贺州市辖原贺州地区的富川瑶族自治县、钟山县、昭平县和新设立的八步区。
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检路。
八、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江北东路。
九、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六月二十二日
十、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长塘镇、沙塘镇、石碑坪镇、洛埠镇、白露乡和*村乡的白沙、*村、雅莲个村划归柳州市柳北区管辖,羊角山镇的水南、架鹤、鸡喇、社湾、阳和5个村和鸡喇居委会划归柳州市鱼峰区管辖,太阳村镇、西鹅乡和羊角山镇的新云、门头、帽合个村以及*村乡的渡口、基隆、磨滩个村划归柳州市柳南区管辖,柳东镇和鱼峰区的潭中街道划归柳州市城中区管辖。
九月二十九日
十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和来宾县,设立地级来宾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兴宾区建设大道。
十二、来宾市设立兴宾区,以原来宾县的行*区域为兴宾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来宾镇前卫路。
十三、来宾市辖原柳州地区的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兴宾区。原柳州地区的县级合山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十四、将原柳州地区的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划归柳州市管辖。
十二月二十三日
十五、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江州区石林大道。
十六、崇左市设立江州区,以原崇左县的行*区域为江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新民路。
十七、崇左市辖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和新设立的江州区,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十八、将原南宁地区管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
二〇〇三年
一月二日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郊区,设立梧州市长洲区。长洲区辖原郊区长洲镇及龙湖镇的新兴、龙新、平浪个村,同时将蝶山区的新兴二路居委会、龙山里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一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二居委会以及苍梧县倒水镇划归长洲区管辖。长洲区人民*府驻新兴二路。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旺甫镇和原郊区城东镇划归万秀区管辖。万秀区人民*府驻阜民路。
三、将万秀区塘源居委会、原郊区龙湖镇的高旺、新民、旺步、塘源4个村和苍梧县夏郢镇划归蝶山区管辖。蝶山区人民*府驻角嘴后路。
三月一日
四、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二〇〇四年
九月十五日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79号)
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府驻厢竹大道。
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商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府驻仙葫大道。
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销,江南区人民*府驻壮锦大道。
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糖区人民*府驻大学路
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府驻良庆镇。
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府驻蒲庙镇。
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区域为靖西市的行*区域,靖西市人民*府驻新靖镇新华街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〇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7号)
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以原临桂县的行*区域为临桂区的行*区域。临桂区人民*府驻临桂镇兴临路号。
桂林市人民*府驻地由象山区五美路6号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一月二十四日
二、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25号)
撤销梧州市蝶山区、万秀区,设立新的梧州市万秀区。以原蝶山区和万秀区(不含旺甫镇)的行*区域为新的万秀区的行*区域。万秀区人民*府驻城南街道阜民路8号。
设立梧州市龙圩区。以苍梧县的龙圩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的行*区域为龙圩区的行*区域。龙圩区人民*府驻龙圩镇*贤路8号。
将原万秀区的旺甫镇划归苍梧县管辖。苍梧县辖石桥镇、岭脚镇、京南镇、狮寨镇、六堡镇、木双镇、梨埠镇、沙头镇、旺甫镇。苍梧县人民*府驻地由龙圩镇*贤路8号迁至石桥镇东安街号。
六月二十八日
三、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玉林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75号)
设立玉林市福绵区,将玉林市玉州区的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划归福绵区管辖,以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的行*区域为福绵区行*区域。福绵区人民*府驻福绵镇天河路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6号)
撤销武鸣县,设立南宁市武鸣区,以原武鸣县的行*区域为武鸣区的行*区域,武鸣区人民*府驻城厢镇兴武大道号。
八月一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区域为靖西市的行*区域,靖西市人民*府驻新靖镇新华街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柳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5号)
撤销柳江县,设立柳州市柳江区,以原柳江县的行*区域为柳江区的行*区域,柳江区人民*府驻拉堡镇柳北路45号。
六月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贺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号)
设立贺州市平桂区,将贺州市八步区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划归平桂区管辖,以*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的行*区域为平桂区的行*区域,平桂区人民*府驻西湾街道平桂大道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河池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0号)
撤销宜州市,设立河池市宜州区,以原宜州市的行*区域为宜州区的行*区域,宜州区人民*府驻庆远镇金宜大道78号。
河池市人民*府由金城江区百旺路7号迁至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的批复(民函〔〕06号)
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以原荔浦县的行*区域为荔浦市的行*区域,荔浦市人民*府驻荔城镇滨江路6号。荔浦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桂林市代管。
二〇一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百色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62号)
撤销田阳县,设立百色市田阳区,以原田阳县的行*区域为田阳区的行*区域。田阳区人民*府驻田州镇解放中路42号。
十一月二十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平果县设立县级平果市的批复(民函〔〕22号)
撤销平果县,设立县级平果市,以原平果县的行*区域为平果市的行*区域,平果市人民*府驻马头镇铝城大道-6号。平果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海南省二〇〇一年
七月五日
一、将海南省通什市更名为五指山市。
二〇〇二年
十月十六日
一、撤销海南省琼山市和海口市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区域设立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
二、秀英区将海口市原秀英区的行*区域和原琼山市的石山镇、永兴镇、东山镇以及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西侧地区。区人民*府驻秀华路。
三、龙华区辖海口市原新华区的行*区域和原琼山市的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和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东侧地区以及府城镇的薛村、大样村。区人民*府驻民声东路。
四、琼山区辖原琼山市的府城镇(薛村、大样村除外)、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和海口市原振东区的国兴街道以及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区人民*府驻建国路。
五、美兰区辖海口市原振东区的行*区域〈国兴街道和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除外)和原琼山市的灵山镇、美兰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区人民*府驻振兴路。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一日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民*部公告)
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府驻西沙永兴岛。
二〇一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区域为海棠区的行*区域,海棠区人民*府驻新民路6号。
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区域为吉阳区的行*区域,吉阳区人民*府驻迎宾路48号。
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区域为天涯区的行*区域,天涯区人民*府驻凤凰路9号。
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区域为崖州区的行*区域,崖州区人民*府驻水南大道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区域,儋州市人民*府驻那大镇中兴大街中号。
重庆市二〇〇〇年
六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移民开发区,原万州移民开发区代管的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巫溪县由重庆市直辖。
二、撤销重庆市黔江开发区,原黔江开发区代管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由重庆市直辖。
三、撤销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以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区域为黔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联合镇。
二〇〇一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县,设立重庆市长寿区,以原长寿县的行*区域为长寿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凤城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5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
二〇〇六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国函〔6〕0号)
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区域为江津区的行*区域,江津区人民*府驻几江街道。
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区域为合川区的行*区域,合川区人民*府驻南津街街道。
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区域为永川区的行*区域,永川区人民*府驻中山路街道。
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区域为南川区的行*区域,南川区人民*府驻东城街道。
二〇〇七年
二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7〕7号〉
江北区人民*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
二〇〇九年
一月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29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区域。大足区人民*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区域。綦江区人民*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号。
二〇一三年
三月六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6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府驻地由南坪街道南城大道99号迁至长生桥镇广福大道号。
二〇一四年
五月二日
一、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区域为璧山区的行*区域,璧山区人民*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区域为铜梁区的行*区域,铜梁区人民*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二〇一六年
六月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9号)
撤销开县,设立重庆市开州区,以原开县的行*区域为开州区的行*区域,开州区人民*府驻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2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5号)
撤销梁平县,设立重庆市梁平区,以原梁平县的行*区域为梁平区的行*区域,梁平区人民*府驻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
撤销武隆县,设立重庆市武隆区,以原武隆县的行*区域为武隆区的行*区域,武隆区人民*府驻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四川省一九九九年
六月二十日
一、撤销四川省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通川区荷叶街。
二、达州市设立通川区。以原达川市的行*区域为通川区的行*区域,将达县的双龙乡划归通川区管辖。区人民*府驻西外镇。
三、达州市辖原达川地区的达县、宣汉县、开江县、深县、大竹县和新设立的通川区。原达川地区的万源市由四川省直辖。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六日
一、将四川省安县人民*府驻地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
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三、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区域为东坡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东坡镇。
四、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梭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六月十四日
五、撤销四川省雅安地区和县级雅安市,设立地级雅安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雨城区。
六、雅安市设立雨城区,以原县级雅安市的行*区域为雨城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沙湾路。
七、雅安市辖原雅安地区的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新设立的雨城区。
八、撤销四川省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九、巴中市新设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区域为巴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巴州镇。
十、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十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十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区域为雁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雁江镇。
十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四川省直辖。
六月二十一日
十四、将四川省剑阁县人民*府驻地由普安镇迁至下寺镇。
六月二十五日
十五、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府驻地由自流井区解放路迁至大安区丹桂大街。
二〇〇一年
十月十二日
一、撤销四川省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以原新都县的行*区域为新都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新都镇。
十二月十日
二、将四川省高县人民*府驻地由文江镇迁至庆符镇。
十二月二十日
三、将四川省珙县人民*府驻地由珙泉镇迁至巡场镇。
二〇〇二年
四月十四日
一、撤销四川省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以原温江县的行*区域为温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柳城镇。
二〇〇三年
七月六日
一、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区域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区域。县人民*府驻曲山珍。
七月八日
二、四川省仪陇县人民*府驻地由金城镇迁至新*镇。
十二月十八日
三、撤销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以原市中区的行*区域设立遂宁市船山区和安居区。
四、船山区辖原市中区的唐家、北固、西宁、保升、老池5个乡和桂花、新桥、南强、复桥、仁里、永兴、河沙7个镇以及高升、南津、凯旋、镇江寺、介福、育才、富源路、广德、嘉禾9个街道。区人民*府驻北辰街。
五、安居区辖原市中区的聚贤、常理、大安、马家、莲花、观音、步云7个乡和安居、横山、会龙、东禅、分水、石洞、三家、玉丰、西眉、磨溪、拦江、保石、白马、中兴4个镇。区人民*府驻安居镇。
二〇〇五年
六月十五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2号)
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山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二〇〇八年
一月十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的批复(民函〔7〕2号)
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
二月六日
二、关于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6〕0号)
屏山县人民*府驻地由屏山镇迁至新发乡。
四月十四日
三、关于四川省汉源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6〕08号)
汉源县人民*府驻地由富林镇迁至市荣乡。
二〇〇九年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区划的批复(民函〔〕4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二〇一〇年
九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97号)
成都市人民*府驻地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迁至成都市武侯区锦悦西路。
二〇一一年
二月十七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8号)
撤销南溪县,设立宜宾市南溪区,以原南溪县的行*区域为南溪区的行*区域。南溪区人民*府驻南溪镇。
二〇一二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雅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号)
撤销名山县,设立雅安市名山区,以原名山县的行*区域为名山区的行*区域。名山区人民*府驻蒙阳镇茶都大道48号。
二〇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巴中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6号)
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2个乡的行*区域为恩阳区的行*区域。恩阳区人民*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二月八日
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广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22号)
三月十二日
三、关于同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民函〔20〕84号)
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六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达州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7号)
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区域为达川区的行*区域。达川区人民*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号。
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0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区域为彭山区的行*区域,彭山区人民*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七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民函〔〕70号)
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区域为康定市的行*区域。康定市人民*府驻炉城镇茶马路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的批复(民函〔〕2号)
撤销马尔康县,设立县级马尔康市,以原马尔康县的行*区域为马尔康市的行*区域。马尔康市人民*府驻马尔康镇达萨街号。马尔康市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管辖。
十二月三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双流县,设立成都市双流区,以原双流县的行*区域为双流区的行*区域,双流区人民*府驻东升街道顺城街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绵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7号)
撤销安县,设立绵阳市安州区,以原安县的行*区域为安州区的行*区域,安州区人民*府驻花荄镇银河大道8号。
五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变更县级简阳市代管关系的批复(国函〔〕78号)
将资阳市代管的县级简阳市改由成都市代管。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6号)
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以原郫县的行*区域为郫都区的行*区域,郫都区人民*府驻郫筒街道望丛中路号。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民函[]72号)
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以原隆昌县的行*区域为隆昌市的行*区域,隆昌市人民*府驻古湖街道大东街64号。隆昌市由四川省直辖,内江市代管。
七月十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德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6号)
撤销罗江县,设立德阳市罗江区,以原罗江县的行*区域为罗江区的行*区域,罗江区人民*府驻万安镇景乐北路88号。
二〇一八年
六月十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9号)
撤销宜宾县,设立宜宾市叙州区,以原宜宾县(不含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和翠屏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南广镇行*区域为叙州区的行*区域,叙州区人民*府驻柏溪镇县府街2号。
将原宜宾县的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划归翠屏区管辖。
二〇一九年
七月十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射洪县设立县级射洪市的批复(民函〔〕72号)
撤销射洪县,设立县级射洪市,以原射洪县的行*区域为射洪市的行*区域,射洪市人民*府驻子昂街道人民街06号。射洪市由四川省直辖,遂宁市代管。
贵州省一九九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特区,设立盘县,以原盘县特区的行*区域为盘县的行*区域。将盘县人民*府驻地由原盘县特区人民*府驻地城关镇迁至红果镇。
二〇〇〇年
一月二十一日
一、设立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小河区辖贵阳市小河镇和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区人民*府驻*河路。
六月二十三日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〇〇三年
五月二十日
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府驻地由六盘水市钟山区*土坡街道办事处迁至水城县滥坝镇。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设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汇川区人民*府驻南京路。
二〇〇五年
七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贵州省剑河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8号)
剑河县人民*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二〇〇六年
七月六日
一、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6〕57号)
贵阳市人民*府驻地由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迁至贵阳市乌当区林城东路。
二〇一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20〕0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二、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国函〔20〕号)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区域为碧江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区域为万山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90号)
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区域。花溪区人民*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92号。
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区域。观山湖区人民*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三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60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区域为平坝区的行*区域,平坝区人民*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6号)
撤销遵义县,设立遵义市播州区,以原遵义县(不含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的行*区域为播州区的行*区域,播州区人民*府驻南白镇西大街5号。
将原遵义县的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划归遵义市汇川区管辖。
将原遵义县的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和遵义市汇川区的北京路街道划归遵义市红花岗区管辖。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批复(民函[]74号)
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以原盘县的行*区域为盘州市的行*区域,盘州市人民*府驻亦资街道凤鸣北路号。盘州市由贵州省直辖,六盘水市代管。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07号)
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以原兴仁县的行*区域为兴仁市的行*区域,兴仁市人民*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云南省一九九九年
一月二日
一、撤销云南省畹町市,将其管辖的城关镇、混板乡和芒棒乡划归瑞丽市管辖。
二〇〇〇年
十二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区域为隆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〇〇一年
一月十三日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阳通市的行*区域为昭阳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十二月十七日
四、将云南省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
十二月二十日
五、将云南省镇康县人民*府驻地由凤尾镇迁至南伞镇。
二〇〇二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地级丽江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古城区福慧路。
二、丽江市设立古城区。古城区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大研镇、龙山乡、七河乡、大东乡、金山白族乡、金江白族乡。区人民*府驻大研镇福慧路。
三、设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辖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山镇、石鼓镇、巨甸镇、白沙乡、拉市乡、太安乡、龙蟠乡、金应乡、鲁甸乡、塔城乡、大具乡、宝山乡、奉科乡、鸣音乡、石头白族乡、仁和僳僳族乡、黎明僳僳族乡、丸河白族乡。县人民*府驻*山镇。
四、丽江市辖原丽江地区的永胜县、华坪县、宁范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二〇〇三年
十月三十日
一、撤销云南省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区域为翠云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地级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撤销云南省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陆沧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五、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区域为临翔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六、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二〇〇四年
一月五日
一、关于云南省泸水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泸水县人民*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
六月三日
二、关于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区划的批复(国函〔〕42号)
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区划。
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郎白族乡。
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个乡。
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个镇,小哨、矣六、六甲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二日
一、关于云南省潞西市更名为芒市的批复(民函〔〕66号)
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九月十日
二、关于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的批复(民函〔〕29号)
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区域为蒙自市的行*区域。
十二月二日
三、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区域为文山市的行*区域。文山市人民*府驻开化镇。
二〇一一年
五月二十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0〕58号)
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区域。呈贡区人民*府驻三台路。
昆明市人民*府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二〇一三年
一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0〕29号)
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区域为弥勒市的行*区域。弥勒市人民*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6号。弥勒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十六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75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县的行*区域为香格里拉市的行*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二〇一五年
八月一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区域为腾冲市的行*区域,腾冲市人民*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十二月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玉溪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江川县,设立玉溪市江川区,以原江川县的行*区域为江川区的行*区域,江川区人民*府驻大街街道宁海路4号。
十二月十五日
三、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60号)
盐津县人民*府驻地由盐井镇*通路4号迁至盐井镇通和路7号。
二〇一六年
三月二十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54号)
撤销沾益县,设立曲靖市沾益区,以原沾益县的行*区域为沾益区的行*区域,沾益区人民*府驻西平镇龙华东路78号。
六月十六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民函〔〕76号)
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以原泸水县的行*区域为泸水市的行*区域,泸水市人民*府驻六库镇龙江路号。泸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7号)
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以原晋宁县的行*区域为晋宁区的行*区域,晋宁区人民*府驻昆阳街道郑和路65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九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24号)
撤销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以原马龙县的行*区域为马龙区的行*区域,马龙区人民*府驻通泉街道龙泉北路96号。
七月二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的批复(民函〔〕08号)
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以原水富县的行*区域为水富市的行*区域,水富市人民*府驻云富街道人民东路号。水富市由云南省直辖,昭通市代管。
二〇一九年
十一月二十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澄江县设立县级澄江市的批复(民函〔〕24号)
撤销澄江县,设立县级澄江市,以原澄江县的行*区域为澄江市的行*区域,澄江市人民*府驻凤麓街道凤翔路北26号。澄江市由云南省直辖,玉溪市代管。
西藏自治区一九九九年
九月二十一日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隆格尔、盐井、碧土、妥坝、生达五县。
二〇〇五年
十月九日
一、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林芝县人民*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
二〇一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国函〔〕9号)
设立双湖县,将尼玛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区域为双湖县的行*区域。双湖县人民*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二〇一四年
六月二十六日
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区域。桑珠孜区人民*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月二十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4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78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区域,卡若区人民*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二〇一五年
三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5号)
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8号。
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区域为巴宜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十月十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5号)
撤销堆龙德庆县,设立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以原堆龙德庆县的行*区域为堆龙德庆区的行*区域,堆龙德庆区人民*府驻东嘎镇团结路号。
二〇一六年
一月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国函〔〕8号)
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乃东区乃东路号。
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区域为乃东区的行*区域。乃东区人民*府驻泽当镇英雄路2号。
山南市辖原山南地区的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和新设立的乃东区。
二〇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7号)
撤销达孜县,设立拉萨市达孜区,以原达孜县的行*区域为达孜区的行*区域,达孜区人民*府驻德庆镇德庆中路2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那曲地区设立地级那曲市的批复(国函〔〕09号)
撤销那曲地区和那曲县,设立地级那曲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色尼区浙江西路号。
那曲市设立色尼区,以原那曲县的行*区域为色尼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那曲镇文化西路26号。
那曲市辖原那曲地区的聂荣县、安多县、巴青县、索县、比如县、嘉黎县、尼玛县、班戈县、申扎县、双湖县和新设立的色尼区。
陕西省二〇〇〇年
十二月五日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〇〇一年
八月三十一曰
一、撤销陕西省商洛地区和县级商州市,设立地级商洛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商洛市设立商州区,以原县级商州市的行*区域为商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南大街。
三、商洛市辖原商洛地区的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和新设立的商州区。
二〇〇二年
六月二日
一、撤销陕西省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以原长安县的行*区域为长安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韦曲镇。
二、撤销陕西省耀县,设立铜川市耀州区,以原耀县的行*区域为耀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城关镇。
二〇〇三年
三月一日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将原宝鸡县的胡店乡、虢镇、天王镇、拓石镇、坪头镇、贾村镇、县功镇、阳平镇、桥镇、千河镇、周原镇、香泉镇、凤阁岭镇、幕仪镇、新街镇、磻溪镇、赤沙镇、钓渭镇划归陈仓区管辖。区人民*府驻虢镇。
九月三十日
二、陕西省铜川市人民*府驻地由王益区红旗街迁至耀州区正阳路。
二〇〇五年
十月十七日
一、关于陕西省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的批复(民函〔〕)
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
十月十九日
二、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
二〇〇六年
四月二十七日
八、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6〕29号)
西安市人民*府驻地由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大街迁至西安市未央区风城八路。
二〇〇七年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7〕5号)
宝鸡市人民*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大道。
二〇〇八年
八月十四日
一、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咸阳市与宝鸡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77号)
将宝鸡市扶风县揉谷乡划归咸阳市杨陵区管辖。
二〇一〇年
一月十九日
一、关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7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府驻地由中山街道渭阳东路4号迁至渭阳街道文林路9号。
二〇一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6号)
撤销华县,设立渭南市华州区,以原华县的行*区域为华州区的行*区域,华州区人民*府驻华州街道新华大街号。
十月十三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榆林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横山县,设立榆林市横山区,以原横山县的行*区域为横山区的行*区域,横山区人民*府驻横山街道北大街9号。
二〇一六年
六月八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延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4号)
撤销安塞县,设立延安市安塞区,以原安塞县的行*区域为安塞区的行*区域,安塞区人民*府驻真武洞街道真武街号。
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8号)
撤销户县,设立西安市鄠邑区,以原户县的行*区域为鄠邑区的行*区域,鄠邑区人民*府驻甘亭街道东大街7号。
二〇一七年
四月九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神木县设立县级神木市的批复(民函[]7号)
撤销神木县,设立县级神木市,以原神木县的行*区域为神木市的行*区域,神木市人民*府驻神木镇府阳路号。神木市由陕西省直辖,榆林市代管。
七月十八日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汉中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8号)
撤销南郑县,设立汉中市南郑区,以原南郑县的行*区域为南郑区的行*区域,南郑区人民*府驻汉山街道西大街24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二十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彬县设立县级彬州市的批复(民函〔〕47号)
撤销彬县,设立县级彬州市,以原彬县的行*区域为彬州市的行*区域,彬州市人民*府驻城关街道西大街5号。彬州市由陕西省直辖,咸阳市代管。
二〇一九年
七月十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子长县设立县级子长市的批复(民函〔〕7号)
撤销子长县,设立县级子长市,以原子长县的行*区域为子长市的行*区域,子长市人民*府驻瓦窑堡街道安兴路46号。子长市由陕西省直辖,延安市代管。
甘肃省二〇〇一年
五月九日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地区和县级武威市,设立地级武威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凉州区。
二、武威市设立凉州区,以原县级武威市的行*区域为凉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东大街。
三、武威市辖原武威地区的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凉州区。
二〇〇二年
三月一日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地区和县级张掖市,设立地级张掖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甘州区南环路。
二、张掖市设立甘州区,以原县级张掖市的行*区域为甘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县府街。
三、张掖市辖原张掖地区的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甘州区。
六月二日
四、撤销甘肃省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五、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区域为崆峒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西大街。
六、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六月十八日
七、撤销甘肃省酒泉地区和县级酒泉市,设立地级酒泉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肃州区仓门街。
八、酒泉市设立肃州区,以原县级酒泉市的行*区域为肃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西大街。
九、酒泉市辖原酒泉地区的金塔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肃州区。原酒泉地区的县级玉门市、敦煌市由省直辖。
六月二十二日
十、撤销甘肃省庆阳地区和县级西峰市,设立地级庆阳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西峰区长庆北路。
十一、庆阳市设立西峰区,以原县级西峰市的行*区域为西峰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九龙南路。
十二、庆阳县更名为庆城县。
十三、庆阳市辖原庆阳地区的镇原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和新更名的庆城县以及新设立的西峰区。
二〇〇三年
四月四日
一、撤销甘肃省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区域为安定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四、甘肃省玉门市人民*府驻地由解放路迁至玉门镇。
二〇〇四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的批复(民局〔〕号)
将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
二〇〇六年
二月八日
一、关于甘肃省安西县更名为瓜州县的批复(民函〔6〕号)
安西县更名为瓜州县。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华亭县设立县级华亭市的批复(民函〔〕09号)
撤销华亭县,设立县级华亭市,以原华亭县的行*区域为华亭市的行*区域,华亭市人民*府驻东华镇东大街号。华亭市由甘肃省直辖,平凉市代管。
青海省一九九九年
十一月十四日
一、将青海省海东地区湟中县、湟源县划归西宁市管辖。
二〇一三年
二月八日
一、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海东地区设立地级海东市的批复(国函〔20〕2号)
撤销海东地区和乐都县,设立地级海东市。海东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乐都区海东大道0号。
海东市设立乐都区,以原乐都县的行*区域为乐都区的行*区域。乐都区人民*府驻碾伯镇古城大街50号。
海东市辖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乐都区。
七月三日
二、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的批复(民函〔20〕29号)
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以原玉树县的行*区域为玉树市的行*区域。玉树市人民*府驻结古镇结古大道99号。玉树市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管辖。
二〇一五年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海东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号)
撤销平安县,设立海东市平安区,以原平安县的行*区域为平安区的行*区域,平安区人民*府驻平安镇平安大道99号。
二〇一八年
二月二十二日
一、民*部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茫崖行*委员会和冷湖行*委员会设立县级茫崖市的批复(民函〔〕48号)
撤销茫崖行*委员会和冷湖行*委员会,设立县级茫崖市,以原茫崖行*委员会和冷湖行*委员会所辖区域为茫崖市的行*区域,茫崖市人民*府驻花土沟镇民族路60号。茫崖市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管辖。
二〇一九年
十一月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部分行*区划的批复(国函〔〕06号)
撤销湟中县,设立西宁市湟中区,以原湟中县的行*区域为湟中区的行*区域,湟中区人民*府驻鲁沙尔镇和平路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〇〇一年
七月七日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和固原县,设立地级固原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原州区。
二、固原市设立原州区,以原固原县的行*区域为原州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府街。
三、固原市辖原固原地区的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新设立的原州区。
二〇〇二年
十月十九日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新城区和郊区,设立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和兴庆区。
二、西夏区辖辅原新城区的朔方路、文昌路、北京西路、西花园路、宁华路5个街道办事处和原郊区的镇北堡镇、兴泾镇、芦花乡·区人民*府驻怀远东路。
三、金凤区辖原新城区的铁东、新城东街2个街道办事处和原郊区的良田乡、兴源乡、银新乡以及贺兰县的车登乡。区人民*府驻新夏东路。
四、兴庆区辖原城区的行*区域和原郊区的红花乡、满春乡、大新乡、永回乡、掌*乡、通贵乡。区人民*府驻上海东路。
五、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将原石炭井区的行*区域划归大武口区管辖。
六、将平罗县的隆湖吊庄乡及崇岗乡的长胜、九泉、潮湖个村划归大武口区管辖。
二〇〇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鼓楼西街。
三、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四、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区域为惠农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北大街。
五、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二〇〇八年
六月二十日
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8〕78号)
海原县人民*府驻地由海城镇迁至黑城镇。
二〇〇九年
九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2号)
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区域。红寺堡区人民*府驻红寺堡镇。
*维吾尔自治区一九九九年
八月十日
一、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商泉区。
二〇〇一年
一月九日
一、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大湾乡〈不包括仓房沟村〉划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管辖,将二工乡〈不包括九家湾村〉和地窝堡乡〈不包括河南庄子村〉划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辖;将大湾乡的仓房沟村和二工乡的九家湾村(不含八队)划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辘,将地窝堡乡的河南庄子衬划归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管辖;将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不包括卡子湾衬)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芦草沟乡的水磨沟村划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管辖;将七道湾乡的卡子湾村划归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管辖。
二〇〇二年
三月九日
一、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乌拉泊街道和乌鲁木齐县的达板城镇、东沟乡、西沟乡、阿克苏乡、柴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商泉区管辖。
二、南泉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人民*府驻地由鱼尔沟迁至达坂城镇。
九月十七日
三、*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府驻阿拉尔。阿拉尔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
四、*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市人民*府驻齐干却勒。图木舒克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
五、*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市人民*府驻五家渠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
二〇〇七年
六月三十日
一、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区划的批复(国函〔7〕65号)
撤销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以原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行*区域为米东区的行*区域。米东区人民*府驻府前中路。
二〇一四年
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5号)
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府驻红星二路9号。双河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月二十六日
二、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80号)
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府驻陇海路号。
三、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图木舒克市与喀什地区疏勒县、疏附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行*区划的批复(国函〔〕8号)
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二〇一五年
三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国函〔〕52号)
撤销吐鲁番地区和县级吐鲁番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高昌区绿洲东路号。
吐鲁番市设立高昌区,以原县级吐鲁番市的行*区域为高昌区的行*区域,区人民*府驻老城路街道老城东路号。
吐鲁番市辖原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托克逊县和新设立的高昌区。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国函〔〕5号)
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可克达拉市人民*府驻幸福路号。可克达拉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六年
一月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批复(国函〔〕9号)
撤销哈密地区和县级哈密市,设立地级哈密市。哈密市人民*府驻新设立的伊州区建国南路9号。
哈密市设立伊州区,以原县级哈密市的行*区域为伊州区的行*区域。伊州区人民*府驻东河区街道广东路2号。
哈密市辖原哈密地区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和新设立的伊州区。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昆玉市的批复(国函〔〕0号)
设立县级昆玉市。昆玉市人民*府驻昆玉大道玉枣路号。
昆玉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九年
十一月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胡杨河市的批复(国函〔〕07号)
设立县级胡杨河市。胡杨河市人民*府驻光明东路8号。胡杨河市由*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月二十日
二、民*部关于同意*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库车县设立县级库车市的批复(民函〔〕2号)
撤销库车县,设立县级库车市,以原库车县的行*区域为库车市行*区域,库车市人民*府驻新城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50号。
香港特别行*区香港特别行*区无区划调整情况。澳门特别行*区(以行*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
一九九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区。
二、澳门特别行*区简称"澳"在全国行*区划排列顺序中列香港特别行*区之后。
二〇〇〇年
五月二十四日
一、澳门特别行*区简称"澳"。
二、在全国行*区划序列中,澳门特别行*区列香港特别行*区之后、台湾省之前。
台湾省台湾省资料暂缺。长按识别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