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如有错也应担责
法律咨询5月21日,山西汇仁律师事务所张静娴律师做客本报权威在线,解答了关于人身伤害方面的法律问题。两小时内,共有十多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与张律师进行了交流。孩子在校和同学打闹同学手腕骨折,该承担哪些责任?
刘女士:我的孩子上小学二年级,前段时间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打闹着玩,不小心把同学弄倒了,导致其手腕骨折。现在因为赔偿问题我和对方家长一直协商不成,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请问,我们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张律师:你的情况涉及三方面:
1、案件的性质。这是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且孩子尚未成年,因此,双方孩子的监护人都有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如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赔偿主体应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3、赔偿范围应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在这起伤害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属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其本人不发生误工费,但由于陪其治疗,其监护人可能会因此造成误工损失,因此,在赔偿方面有可能涉及对方父母合理的误工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当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形,否则就不应赔偿。在确定赔偿时,赔偿义务人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人、赔偿数额。和邻居打架打伤了对方该怎么处理?
李先生:朋友在小店区租了间门面房做生意,两天前,他和隔壁老板起争执打了起来,最后对方受了伤,脸颊缝了5针。请问,我朋友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张律师: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办法。首先,受害人脸部受伤并缝了5针,此伤害案件应当先进行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处理办法。
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则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于这种刑事案件,一种处理办法是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另一种处理办法是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在这两种处理方法中,受害人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通过鉴定,伤情不构成轻伤,则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其次,是赔偿的范围问题。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都可以适用,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
(本栏目由太原市律师协会协办)
本报 赵琴 实习生 张欢畅